近期,越南財政部對租賃稅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,但未能解決目前存在的问题。

營業額低於 1 億越南盾/年無需納稅

在40/2021號文指導企業家庭和個人的增值稅、個人所得稅和稅收管理的不到兩個月後,財政部最近發布了對該通知的修訂和補充草案。

具體而言,將第9 條 C 點第1款修改為“個人僅從事物業租賃活動且租賃期限未滿一年,租金收入在1億越盾/年以下的,不徵收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。

“如果承租人多年預付租金,營業額1億越盾/年以下確定個人無需繳納增值稅、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”。

Minh Dang Quang 律師事務所主任 Tran Xoa 先生表示,草案並沒有像以前那樣提供具體的例子來說明如何為租戶徵收稅款,因此可以理解為“一次性收入按日曆攤銷年”是指按日曆年計算不超過 1 億越南盾,不徵稅。例如,在此之前,40 號文的指導意見規定,即使實際收入低於 1 億越南盾/年,也必須繳納稅款。 “財政部應該舉出具體的例子來恰當地說明這一點” Tran Xoa先生說。

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主席Le Hoang Chau先生,作為6月份就房屋租賃稅問題向政府和財政部請願的單位,HoREA也表示,財政部應舉出具體例子,以便於實施。比如2021年10月1日到2022年9月30日的房屋租賃合同,租金是每月1000萬越南盾,那麼如果2021年和2022年的收入不夠超過1億越南盾,那你就不用交了租金稅。

如果人們在2021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租一年合同,每月租金1000萬越南盾,所以2021年最後3個月不徵稅,中間3年全年租金超過1億盾/年,要交稅,2025年的合同最後9個月也是免稅的。 周先生強調,他不認為現行10%的房屋租賃稅率(增值稅5%和個人所得稅5%)是優惠的觀點。

10年稅收起徵點不變

尤其是該通知的修正案草案沒有提到調整1億越盾/年的應稅收入,讓很多人感到失望。 Le Hoang Chau 先生說,這裡確定的 1 億越南盾/年是應稅營收,而不完全是應稅收入。這筆收入不能因家庭條件而扣除,就例如像個人所得稅不能扣除投資費用和銀行貸款利息。像這樣計算銷售統一稅的方法與 25 年前沒有什麼變化。

“目前每年 1 億越南盾的定額在稅前計算太低了。 一億越南盾/年的稅收計算方式,接近840萬越南盾/月,對業主來說是不合理和公平的”Chau先生說,並引用例子,A先生出租1億越盾/年的房子,不徵稅,B先生把房子出租1.1億越盾/年,還要交10%的稅,即1100萬越南盾,所以只有9900萬越南盾。因此,B先生的收入實際上低於A先生。因此,需要改變計稅方法,對超過1億越南盾/年的收入部分計稅更為合適。

不僅如此,據Le Hoang Chau先生所說,每年1億越南盾的應稅收入也阻礙了租賃市場的發展,因為這個定額太低了。目前,胡志明市郊區一套兩居室75平方米的中產公寓售價約為3.5-40億越南盾,租金僅為12-1500萬越南盾/月。

年租金收入1.4到1.8億越南盾,本金回收期19-24年。因此,業主不得不花費大量的資金,借貸和維護房子等等,雖然出租人仍然擁有房子,但租賃住房市場的吸引力已經下降。因此,HoREA建議財政部將應稅收入提高到2億越盾/年以上,稅前計算更為合理。

Tran Xoa 先生持相同意見,表示有必要增加一般商業家庭,特別是業主的應稅收入。從近 10 年前發行新的 1 億越南盾/年的定額開始,它也太過時了。因為當時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家庭貼現率超過1.08億越盾/年需要納稅,也就是說,不計算額外的受撫養人可能會增加到1.5億越盾/年。

現在,在調整將納稅人的家庭情況扣除額增加到1.32億越南盾/年後,不包括家屬,計算房屋租賃稅的收入門檻已經過時了。因此,有必要盡快將這一稅率提高到1.8到2億越盾/年左右。

Tran Xoa先生表示,由於應稅收入變化的規定必須經過國會批准,因此收入較大的租賃業務者應考慮從經營戶轉為成立公司。這不僅立即解決了目前的不足,還帶來了5個優勢。它是一種投資成本,包括在營業費用中,資產分多年攤銷,所有的銀行貸款利息也包括在費用中,在此過程中發生的費用,如招聘、維修等等也包含在費用中。更何況,如果企業有利潤,只有20%的利潤會被徵稅,如果沒有,虧損將結轉至未來5年的利潤。